(2016)粤120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民初1446号原告:李某1,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李某1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佘小莉,被告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一起工作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一般,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李颖诗、××××年××月××日生育二女儿李颖瑶、××××年××月××日生育小儿子李某2。原、被告自结婚以后,被告就没有上班,由原告一力承担家庭所有开支,原告的生活压力很大。自2004年起,被告表现得非常内向,但与外人有很多话讲,回到家就与原告少有语言沟通,对原告也不闻不问,不能体谅原告。被告没文化,原告长时间与其一交流便吵架,内心非常辛苦。鉴于以上种种原因,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颖瑶由原告抚养,儿子李某2有被告抚养,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儿女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的感情尚未破裂。经审理查明:李某1与梁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李颖诗、××××年××月××日生育二女儿李颖瑶、××××年××月××日生育小儿子李某2。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李某1于2016年6月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梁某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李某1与梁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李某1与梁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李某1与梁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和好是有可能的。李某1要求与梁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应可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1与被告梁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六年八月××日书记员 陈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