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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卢锋娟与诉被告孟庆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锋娟,孟庆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030号原告:卢锋娟,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鳞字乡鳞字村,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秀艳,乾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友,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鳞字乡鳞字村,农民。原告卢锋娟与诉被告孟庆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锋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董彦负担。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子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