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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俊义、图雅、郭建忠、侯世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侯俊义,图雅,郭建忠,侯世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593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怀兵,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云春,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侯俊义。被执行人图雅。被执行人郭建忠。被执行人侯世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俊义、图雅、郭建忠、侯世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