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5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小娃与张霍口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娃,张霍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2053号原告王小娃,农民。被告张霍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三明,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娃诉被告张霍口村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娃负担。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彦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