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山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46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山某,无业。1999年3月因入室盗窃被南京公安局劳动教养2年;2002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9月5日因盗窃罪被烟台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2010年8月17日被青岛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9月22日因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6]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山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山某窜至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某村某户,采取翻墙入院、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发破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案发后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期间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发破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山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昕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