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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帆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镭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帆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镭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6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帆顺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镭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帆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镭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上海帆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上海镭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无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意本院依法拍卖其名下由申请执行人上海帆顺实业有限公司享有抵押权的机器设备,且申请执行人可在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的机器设备尚在评估、拍卖程序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3369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