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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张延生、徐卫红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庆,张延生,徐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延生,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徐卫红,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张国庆与张延生、徐卫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