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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中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劳学章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学章,郭生舒,番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中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劳学章,男,汉族,1966年1月5日生,云南省腾冲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兴念、周剑康,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生舒,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生,云南省腾冲市人。被执行人番学德,男,汉族,1954年9月7日生,云南省腾冲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保中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委托云南远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番学德所有的位于腾越镇火山社区宏盛小区的腾冲市房权证腾越镇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腾国用(2006)第107465号土地使用权。2016年8月12日,张泰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张应超(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以人民币2355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该房屋所有权证载建筑面积818.2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498.23平方米。现买受人张泰源、张应超已将已将买受款人民币2355000.00元打入本院执行专户。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保中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番学德所有的房地产,房权证证号为:腾冲县房权证腾越镇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腾国用(2006)第xxxx号,现因拍卖成功,应予以解除查封并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番学德名下的位于腾越镇火山社区宏盛小区的腾冲市房权证腾越镇字第xx**号房产所有权、腾国用(2006)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位于腾越镇火山社区宏盛小区的腾冲市房权证腾越镇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腾国用(2006)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张泰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张应超(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泰源、张应超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张泰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张应超(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明树审判员  张 云审判员  王彤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灿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