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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辛玉琴、楼苏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玉琴,楼苏仙,楼晓春,江西原生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辛玉琴,女,1952年7月31日出生,住金东区。被执行人楼苏仙,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楼晓春,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江西原生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甘露园1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99191。法定代表人楼晓春。申请执行人辛玉琴与被执行人楼苏仙、楼晓春、江西原生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金东商初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7000000元、利息288120元、诉讼费用36282元。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原生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