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某县小路口镇路那里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县小路口镇路那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孙某。被申请人:某县小路口镇路那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鲁某,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债权职务侵占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未受偿73601.00元,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梁执字第13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某县小路口镇路那里村民委员会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