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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俞卡明、卢玲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俞卡明,卢玲芳,湖北乐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负责人:陈传龙,行长。被执行人:俞卡明。被执行人:卢玲芳。被执行人:湖北乐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素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俞卡明、卢玲芳、湖北乐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卡明、卢玲芳向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本金及利罚息共计208676.3元(暂计至2015年11月20日止,剩余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完全清偿之日止),迟延利息3761.39元(以208676.3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计算),并承担律师费105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500元,本案执行费3300元,以上款项共计233737.69元。被执行人湖北乐业置业有限公司对俞卡明、卢玲芳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俞卡明、卢玲芳、湖北乐业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俞卡明、卢玲芳、湖北乐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737.6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