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5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罪犯戴建军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512号罪犯戴建军,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涡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戴建军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亳刑终字第00130号刑事裁定准许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戴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