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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3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霞燕与被执行人李刚、陈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霞燕,李刚,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714号申请执行人陈霞燕,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陈嘉林、黄州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刚,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陈伟,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72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刚、陈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936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