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4)横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刘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营养费共计6002.17元,其余部分由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行承担。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刘某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刘某某负担45元。由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负担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2016)陕0823执787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