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马玉芬与长春市秀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芬,长春市秀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马玉芬被执行人长春市秀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玉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市秀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4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