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军伟王改点王亮王保康王保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伟,王改点,王亮,王保康,王保安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438号原告王军伟,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前卫镇西王庄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民。被告王改点,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孟村镇王沟村7号,农民。被告王亮,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孟村镇王沟村7号,农民。第三人王保康,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前卫镇西王庄村第四村民小组37号,农民。第三人王保安,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前卫镇西王庄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伟与被告王改点,被告王亮、第三人王保康、第三人王保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伟于2016���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伟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军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向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森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