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028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建磊石材有限公司与中启胶建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建磊石材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028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建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址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址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奎学,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滨仲裁字第419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及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滨州市仲裁委员会(2014)滨仲裁字第419号仲裁裁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