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2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刘建明、王彩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刘建明,王彩年,张奇青,童亚匡,叶苗军,黄琴,周婉寅,万芙群,余姚市丰华纸业有限公司,余姚市奇盛印刷有限公司,余姚市老方桥印刷厂,余姚市博远彩印包装厂,余姚市凯诺电器厂,余姚市金丰包装材料经营部,刘更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胡坚华,行长。被执行人:刘建明。被执行人:王彩年。被执行人:张奇青。被执行人:童亚匡。被执行人:叶苗军。被执行人:黄琴。被执行人:周婉寅。被执行人:万芙群。被执行人:余姚市丰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童亚匡,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奇盛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张云飞,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老方桥印刷厂。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刘建明,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博远彩印包装厂。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叶苗军,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凯诺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叶苗军,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金丰包装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童亚匡,经理。被执行人:刘更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被告刘建明、王彩年、张奇青、童亚匡、叶苗军、黄琴、周婉寅、万芙群、余姚市丰华纸业有限公司、余姚市奇盛印刷有限公司、余姚市老方桥印刷厂、余姚市博远彩印印刷厂、余姚市凯诺电器厂、余姚市金丰包装材料经营部、刘更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771895.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另案中处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