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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刑更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尹碧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碧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更641号罪犯尹碧英,女,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旺苍县,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4日作出(1999)广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碧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被告人尹碧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2日作出(1999)川刑一终字第663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尹碧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6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06年6月6日减刑1年3个月;2009年1月16日减刑1年1个月;2011年3月30日减刑1年;2013年4月2日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尹碧英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了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尹碧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材料齐备,未发现违法情形,罪犯尹碧英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碧英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67.5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碧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碧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用 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纹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