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辖终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市通州区珠江逸景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珠江逸景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广通街1号南创展家居221室。法定代表人孟庆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二明,男,1983年7月2日出生,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霄,男,1986年9月2日出生,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珠江逸景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珠江逸景家园小区。负责人程修芬,主任。委托代理人钟细彬,天津翰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珠江逸景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江逸景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318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珠江公司上诉称:珠江公司的办公地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3号珠江发展中心,故珠江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珠江公司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珠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江逸景业主委员会对于珠江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珠江逸景业主委员会以珠江公司侵犯北京市通州区珠江逸景家园小区业主的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珠江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广通街1号南创展家居221室,因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珠江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何 京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