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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范某、朱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范某,朱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1346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范某,约67岁,农民。被告朱某,约56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范某、朱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以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苏 斌审 判 员  林剑波人民陪审员  徐揀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建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