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伦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刑初5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伦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伦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伦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并于2016年5月27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日1时许,马某庆(已判刑)为向被害人黄某乙追债,召集了被告人伦伟和黄某甲等人携带砍刀、牛角刀等刀具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金都美食城内的“英皇KTV”门口与黄某乙及其朋友文某、黄某丙等人会面,后双方发生争执,马某庆、黄某甲和被告人伦伟即持刀朝被害人黄某乙、文某、黄某丙等人追砍,致使被害人文某、黄某丙、黄某乙三人全身多处受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文某、黄某丙的伤为重伤,黄某乙的伤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伦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马某庆、黄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文某的陈述,证人黄某丁的证言,百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出院证、专家会诊意见书,指认现场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伦伟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伦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日1时许,马某庆(已判刑)为向被害人黄某乙追债,召集了被告人伦伟和黄某甲等人携带砍刀、牛角刀等刀具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金都美食城内的“英皇KTV”门口与黄某乙及其朋友文某、黄某丙等人会面,后双方发生争执,马某庆、黄某甲和被告人伦伟即持刀朝被害人黄某乙、文某、黄某丙等人追砍,致使被害人文某、黄某丙、黄某乙三人全身多处受伤。案发后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文某、黄某丙的伤为重伤,黄某乙的伤为轻微伤。又查明,被告人伦伟于2015年11月6日2时许,在东合一路与城乡路交界处,被百色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实,2011年1月2日凌晨1时许,其在金都美食城的“英皇KTV”106包厢玩,接到马某庆的电话,叫其还欠他的2000元钱,因当时已是半夜,其答复现在还不了,第二天再还。马某庆即约他在“英皇KTV”门口见面,其与朋友黄某丙、文某到“英皇KTV”门口,见到马某庆与5、6个人在一起,黄某乙又重复之前的话,但是没说几句马某庆的同伴中有个瘦高的男子就用一把牛角刀捅了一刀到其左手肘上,接着其他人也拿出砍刀来想砍他,黄某丙和文某见状就上去拦住他们,被他们几个人用刀捅了,当时马某庆两手各持一把日本刀和一把菜刀大喊“杀,杀他们”,其见状就跑回“英皇KTV”的106包厢内躲,黄某丙和文某被捅伤后跑不动跌倒在包厢外面。106包厢里的朋友见状追出去帮黄某乙抓马某庆等人,当晚黄某乙的朋友抓到了一个与马某庆一起去的人。过不久110警察和120的医生都赶到,其被送到医院抢救。其被马某庆的同伴捅伤左手手肘部位,黄某丙的腹部被捅,大肠和肾都被捅伤,文某的头部受伤,小肠被捅穿。2、被害人文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月2日凌晨1时许,其与朋友黄某乙、黄某丙在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金都美食城“英皇KTV”106包厢玩,因为黄某乙欠马某庆2000元钱,马某庆来向黄某乙讨债,其与黄某乙、黄某丙一起到“英皇KTV”门口与马某庆见面,见面的时候其看见马某庆与另一男子在一起。马某庆要黄某乙立即还钱,黄某乙说当时没有钱,次日再还。这时马某庆就马上拔刀出来,其劝马某庆不要冲动,与马某庆一起来男子即用刀砍了他头部一刀。其被打后突然出现6、7个人一起来追打他与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丙被他们用刀捅伤了,其和黄某乙跑回106包厢里躲,106包厢里的朋友看见了就冲出去帮忙抓马某庆那帮人。后文某因失血过多晕过去了,醒来时已经在医院里了。2、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证实,2011年1月2日凌晨1时许,其和黄某乙、文某等朋友一起在“英皇KTV”106包厢玩,后其在英皇门口对面的路边打电话,打完电话后发现文某与黄某乙在KTV门口。其走到文某旁边问文某还回不回包厢喝酒。突然从旁边冲出来5、6个人来殴打他。黄某乙和文某跑了,他也跟着往“英皇KTV”106包厢跑去,在跑的过程中就被一个人用刀捅了腹部,还被砍了一刀到右手拇指上,其继续跑,背部又被捅了一刀,跑到英皇KTV的门口不远处就晕倒在地上,醒来时已经躺在医院里了。4、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1日晚11时许,其接到朋友马某庆的电话说有急事,叫其到金都美食城找他。他即从百家汇打的到金都美食城后面找到马某庆,马某庆跟其说他刚在金都美食城里跟人打架。其与马某庆刚聊了两句,突然有一群人冲过来,马某庆跑了,其被他们打翻在地,其倒地还被继续殴打,头部不知道是被什么东西打到并受伤流血,直至110民警来到将其送到医院。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伦伟在二组各12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3号照片为马某庆,第二组7号照片为黄某甲;马某庆在二组各12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11号照片为伦伟,第二组8号照片为黄某甲。被害人黄某乙在三组12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是第一组3号是马某庆;第二组7号是伦伟,第三组11号是黄某甲;文某在一组12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5号是马某庆。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告人马某庆指认现场的情况。7、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百公右(刑)鉴(法)字(2011)020号、021号、022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黄某丙、文某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伦伟。8、黄某乙的出院记录、出院证;黄某丙的专家会诊意见书、出院记录,文某的专家会诊意见书证实三被害人的伤情。9、百色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伦伟于2015年11月6日2时许,在东合一路与城乡路交界处,被告人伦伟被公安民警抓获。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伦伟在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1、同案人马某庆的供述证实,因黄某乙借了其的2000元钱。2011年1月1日晚上,经电话联系黄某乙得知黄某乙在“英皇KTV”喝酒,即打电话叫伦伟、黄某甲、黄某丁一起去追黄某乙要钱,其随身带了一把刀,并让伦伟、黄某甲也随身带刀一起过去。其与伦伟、黄某甲先会面,三人一起来到金都美食城内的“英皇KTV”门前,发现黄某乙和他的三个朋友在“英皇KTV”门外。其叫黄某乙还钱,黄某乙的一个朋友就打了他一巴掌,并踢了一脚。其被踢倒在地上,站在其后面的伦伟、黄某甲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朝黄某乙等人砍去。其也站起来,抽出砍刀,朝黄某乙的其中一个朋友砍去。那名男子见状后马上转身想跑,其一直追着朝该男子身上砍了两刀至三刀,一直追到“英皇KTV”的门口。其看见里面冲出来一帮人,即转身朝金都美食城往汽车总站停车场的斜坡方向跑。其砍人的当时,伦伟、黄某甲也拿着刀各自追着人砍。逃跑的时候,他们三人各自跑开。其跑的时候随手将刀扔进路边的草丛内。其和黄某甲当时都拿着一把长约50厘米的西瓜刀,伦伟当时拿了一把牛角刀。黄某丁是后面才到金都美食城,后被黄某乙的朋友打伤了。12、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1月1日22时许,马红庆打我手机叫其去百色市右江区爱新庄园小区门口处见面,说要去追人要钱并叫其带上刀,其带了一把西瓜刀去到爱新庄园小区门口,看见马某庆、伦伟已经在那里,后三人一起打的到了金都美食城在“英皇KTV”附近下车,在离“英皇KTV”门口10多米处的路边有3、4个男子已站在门口处等,马某庆走去和那些人说话,但没说几句就被其中一个男子打了,其和伦伟见后,就冲上去帮马某庆,其抽出西瓜刀砍到对方一个男子的身上,那名男子就往回跑,那些人见到我们拿刀砍也都往“KTV”门口跑去,我们三个人也一直追砍那些人,突然从“KTV”里面冲出来,其转身逃跑,一直跟着马某庆跑到加油站往汽车站停车场的斜坡,但马某庆跑得太快其找不见他,后自己一个人打的走了。13、被告人伦伟的供述证实,2011年1月1日晚,马某庆打电话叫其去商量讨债的事情,随后其与马某庆、黄某甲三人决定一起去追债。三人带着刀来到金都美食城“英皇KTV”门口,当时门口站着三人,由马某庆上去和一名男子谈,谈了几分钟,其看见马某庆被一名男子用手打了一巴掌,那名男子打完后就朝KTV里面跑去,马某庆拿出西瓜刀紧追那名男子并与那名男子在KTV门口处扭打起来,其与黄某甲见状就冲上去帮忙,各自拿出刀追砍对方的人,三人追进KTV里面时,看见对方冲出来一群人,就分头往外跑,其独自往美食城加油站方向逃窜并把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扔在了路边,其跑到驰程公司办公楼对面的商铺躲了几分钟见没有人追上来,就回到出租房了。本院认为,被告人伦伟因琐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伦伟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伦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伦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韦通进审 判 员 林伟霞人民陪审员 黄建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叙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