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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7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蔡成莲与马建、王玉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成莲,马建,王玉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7782号原告:蔡成莲。委托代理人李镒:(一般授权),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诉讼代表人:曹建(特别授权)。被告:马建。被告:王玉丽。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马维书(特别授权)。原告蔡成莲与被告马建、王玉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成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镒、诉讼代表人曹建与被告马建、王玉丽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维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成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动报酬92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起,被告马建雇佣原告从事缝纫劳务。截止用工结束,被告马建拖欠原告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劳动报酬9260元,为此,被告马建于2016年7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对相关欠款事实予以载明,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并于2011年7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马建、王玉丽辩称,原告主张的欠款是事实,以欠条为准。因现在两被告均出去打工了,工资3000元/每月,大约要分三年还清。钱我们可以交到法庭。少人的钱不可能不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蔡成莲的身份证,被告马建、王玉丽的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一组,如皋市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表,马建于2016年7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对于原告所举证据不持异议。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自2015年2月份起,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2016年7月8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马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蔡成莲工资款玖仟贰佰陆拾元整(9260)欠款人:马建2016.7.8”。欠条出具后,被告马建未给付,原告索款无着,遂于2016年8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被告马建、王玉丽于2011年7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经双方结算后,被告马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其欠原告工资9260元的事实,被告马建应当及时足额给付原告蔡成莲欠款,因被告马建未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926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建、王玉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蔡成莲工资9260元。被告马建、王玉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建、王玉丽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