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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3152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永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汉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