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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李贵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李贵华,刁红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贵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刁红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贵华名下的鲁K378**号别克牌轿车,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5140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498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4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九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