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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刁小玉要求宣告刘大志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刁小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特15号申请人刁小玉,女,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要求宣告刘大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2月1日,申请人刁小玉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刘大志于2014年1月29日,驾驶车牌号为川A1AR**白色丰田轿车遭遇抢劫,音讯全无,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刘大志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刘大志,男,1964年4月3日出生,系申请人刁小玉之夫。2014年1月29日,驾驶车牌号为川A1AR**白色丰田轿车遭遇抢劫,音讯全无,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大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刘大志遭遇抢劫,音讯全无,经利害关系人刁小玉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刘大志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大志为失踪人;二、指定刁小玉为失踪人刘大志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