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雷与被执行人闫春泽离婚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雷,闫春泽,朱雷,闫春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朱雷,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闫春泽(曾用名闫敬红),女,1967年3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朱雷与被执行人闫春泽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原告朱雷与被告闫春泽共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前郭炼油厂东区3号楼8单元502室楼房归原告朱雷所有,原告朱雷给付被告闫春泽房屋折价款37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