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麻广伟与李更堂、安华农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广伟,李更堂,安华农业保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908号原告麻广伟。被告李更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地址:山东省平度市海尔路26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麻广伟与被告李更堂、安华农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广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麻广伟负担。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淋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