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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卫东与朱明亮、曹玉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卫东,朱明亮,曹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许卫东,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朱明亮。被执行人曹玉飞,如东县。申请执行人许卫东与被执行人朱明亮、曹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1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朱明亮、曹玉飞偿还原告许卫东借款本金4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289元,执行费144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房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20日本院依职权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执行中查明,本案诉讼保全了朱明亮所有的号牌为苏F×××××小型客车中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部分,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尚有2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暂不要采取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1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周 斌执行员 钱海建执行员 马永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郁秋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