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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333号原告:付某某,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