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罗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无业。2012年10月17日因盗窃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0月27日因盗窃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3月24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3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沿河风光带滨江花园对面的土庙下面沿河堤边的树下,采用老虎钳剪线的方式将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沿河风光带亮化工程部埋设在该处长约50米价值434元的华洋牌铜芯电缆线盗走。2、2016年3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电力新外滩对面马路旁的沿河路亮化带处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将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沿河风光带亮化工程部埋设在该处长约80米价值694元的华洋牌铜芯电缆线盗走。3、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罗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沿河风光带舞水名居段木走廊下土坡处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将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沿河风光带亮化工程部埋设在该处长约35米价值303元的华洋牌铜芯电缆线盗走。4、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舞水二桥桥头右边的小公园处,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将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沿河风光带亮化工程部埋设在该处长约50米价值434元的华洋牌铜芯电缆线盗走。5、2016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沿河风光带垃圾站下面的沿河堤边,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将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沿河风光带亮化工程部埋设在该处长约300米价值3060元的华洋牌铜芯电缆线盗走。另查明,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罗某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并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时,从被告人罗某处搜出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郑某、王某、刘某、雷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丈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曾因盗窃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共设施,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尹莹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代理书记员 尹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