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黄夏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夏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先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夏琛,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上诉人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5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XX街道XX路XX号,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原审案卷材料表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与案外人在陈某涉案《借款协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于法不悖,法院予以认可。本案被上诉人作为涉案借款协议的受让人,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