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党焕宁与被告杨海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焕宁,杨海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510号原告党焕宁,女,汉族。被告杨海斌,男,汉族。原告党焕宁与被告杨海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党焕宁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焕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晓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