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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党焕宁与被告杨海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焕宁,杨海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510号原告党焕宁,女,汉族。被告杨海斌,男,汉族。原告党焕宁与被告杨海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党焕宁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焕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晓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