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陈建英与郑州市郑东新区泉福精雕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英,郑州市郑东新区泉福精雕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918号原告:陈建英,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泉福精雕馆。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号**号410南。负责人吕鹏,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陈建英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泉福精雕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陈建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建英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陈建英负担。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其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