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佟玉哥与高远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玉歌,高远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佟玉歌,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打工人员,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高远丰(高远峰),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佟玉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10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佟玉歌于2016年8月18日以高远丰已将该案件执行标的款2000.00元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佟玉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10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