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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东达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仁都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达赖,乌仁都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东达赖。被执行人乌仁都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达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仁都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东达赖申请本院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