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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民终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王金山等十八人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富荣镇同意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山,申万贵,李战,王海安,李立立,张建,王秋山,李福合,李敬坤,王海庭,王乃春,张随新,韩静,李福军,聂忠新,李福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富荣镇同意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民终8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山,男,194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申万贵,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战,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安,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立,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原审裁定中为“张健”),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山,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合,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敬坤,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庭,男,194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乃春,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随新,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静,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军,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忠新,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安,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申万龙,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张亚轩,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富荣镇同意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国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法律服务中心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金山等十八人因与被上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富荣镇同意村民委员会(简称同意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1民初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金山等十八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1981年,生产队解体,村里将集体村民所有的土地分组划片承包。涉案农贸市场地块划给原告承包经营,四至为:东至河边,西至蒙中墙外,南至河边,北至公路边。1992年,村委会允许外地人在涉案地块建房,此举引起原告所在居民组村民不满。2006年,原告所在居民组就涉案地块权属开始维权。2008年8月18日,县政府下达阜蒙地权确字(2006)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争议地块归富荣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原告所在居民组村民不服,于2006年10月17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12月15日,县政府撤销阜蒙地权确字(2006)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014年10月23日,县政府又下达阜蒙地行决字(2014)0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将富荣镇农贸市场30.2亩土地确定归同意村农民集体所有。经申请复议,阜新市人民政府对此决定予以维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富荣镇农贸市场30.2亩土地归还原告承包经营。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按原告提供的本案情况,原告从未实际取得过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十八名原告的起诉。上诉人王金山等十八人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原告从未实际取得过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诉讼范围,故原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殿忠审判员  刘书宝审判员  赵荣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金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