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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安仁县吉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安仁县公路管理局不服公路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仁县吉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安仁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081行初56号原告安仁县吉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唐卫吉。被告安仁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东方北路。法定代表人谭立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仁县吉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诉被告安仁县公路管理局不服公路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安仁县吉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16年8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安仁县公路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仁县吉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仁县吉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仁县吉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审判长  谢铭航审判员  张志辉审判员  赵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附本案所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