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靳玉英与周振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玉英,周振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702号原告:靳玉英。被告:周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玉英与被告周振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玉英会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玉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靳玉英负担。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李松秀人民陪审员 李 春 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景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