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4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靳玉英与周振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玉英,周振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702号原告:靳玉英。被告:周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玉英与被告周振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玉英会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玉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靳玉英负担。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李松秀人民陪审员 李   春   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景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