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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执字第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荣生与被执行人姚选华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生,姚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荣生,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魏家桥镇。被执行人姚选华,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黄荣生与被执行人姚选华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邵阳仲裁委员会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邵仲裁字(2014)第2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黄荣生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封的财产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姚选华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邵东县,为便于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荣生与被执行人姚选华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志 军审 判 员 刘  欣审 判 员 陈 更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