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2814号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告:沈强,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信息不详。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已付清采暖费用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