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冬梅与潘建峰、应艳磊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冬梅,潘建峰,应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赵冬梅。被执行人潘建峰。被执行人应艳磊。赵冬梅与潘建峰、应艳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8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建峰、应艳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冬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潘建峰、应艳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冬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潘建峰、应艳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冬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 楠审判员 李炎钊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