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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余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余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2民初635号起诉人李余旺。2016年8月19日,本院收到李余旺的起诉状,要求确认黎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与起诉人之间自1977年1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经审查,本院认为,李余旺因黎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迟迟对其的身份不予认定,而要求确认双方之间自1977年1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余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