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付守业申请肖宝鑫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守业,肖宝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付���业,住大庆市。被执行人肖宝鑫,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付守业申请执行肖宝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绍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