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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付守业申请肖宝鑫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守业,肖宝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付���业,住大庆市。被执行人肖宝鑫,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付守业申请执行肖宝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绍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