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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鼎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鼎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保33号申请人:鼎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法定代表人:李晓婷,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戴广明,职务: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鼎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8月11日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陈巴尔虎旗多某社区的房产(面积为3131.46平米,产权证号为×××)予以冻结。于2016年8月22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在陈巴尔虎旗建设局的棚户区改造款3000000元。于2016年8月17日查封被申请人在呼伦贝尔市边防支队应给付被申请人的购房合同款1200000元,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