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寿执行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强、吴建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宁县南阳农村信用社合作社,李文强,吴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寿执行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南阳农村信用社合作社,住所地寿宁县南阳镇南阳村南新街27号。法定代表人叶永飞,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李文强,男,1980年12月12日,汉族,个体户,住寿宁县。被告吴建龙,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寿宁县。本院在执行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强、吴建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建龙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开户账号内的存款2531.64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文强、吴建龙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建龙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开户账号内的存款2531.6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蔡道生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