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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西安东骊实业有限公司与张世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东骊实业有限公司,张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东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文。被执行人张世峰。申请执行人西安东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世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东骊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46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世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世峰在银行存款2306元,其中案款2256元,本院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46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