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苗慧与王鹏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慧,王鹏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372号原告苗慧,女,汉族,工人,住通河县通河镇。被告王鹏超,男,汉族,教师,住通河县通河镇。原告苗慧诉被告王鹏超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慧负担。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