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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复杰与余小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复杰,余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张复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小文,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复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但协议后,被执行人余小文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复杰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小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余小文处执行回案款160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复杰,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张复杰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