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卜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现住赤峰市敖汉旗。被申请执行人卜某某,男,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卜某某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07)通民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07)通民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